西安广盛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广盛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北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7563号
原告:西安广盛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岗,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闯娃,男,汉族,1968年9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临潼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北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浩波,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琰,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广盛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北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原告所主张工程款的工程项目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X小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属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且工程项目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X小区,不属雁塔区辖区,故本案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审理,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祁鑫
打印:相丽华校对:魏艳2021年月日送达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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