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2执保719号
申请人:西安源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广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伟,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雷伟,男,汉族,1986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临潼区XX路XX段,系西安广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申请人西安源发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广盛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西安源发物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1)陕0102执保6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广盛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78193.33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发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其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我院作出(2021)陕0102民初1715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广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雷伟名下银行账户资金378193.33元或者其他等额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广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雷伟名下银行账户资金378193.33元或者其他等额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花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