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2执保678号
申请人:西安源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广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雷伟,男,汉族,1986年3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临潼区。
申请人西安源发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广盛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西安源发物资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函进行担保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作出(2021)陕0102民初171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广盛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78193.3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广盛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78193.33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东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花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