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智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智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303民初406号
原告西安智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SOHO同盟2幢1单元1190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63174132R.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马营路15号。
负责人辛公良,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智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智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智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8元,减半收取1704元,由原告西安智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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