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智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8)2463号原告西安智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303民初2463号
原告:西安智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SOHO同盟2幢1单元1190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6317413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马营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58845592R。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智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智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智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智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4元,减半收取707元,由原告西安智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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