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902执68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唐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康市三森食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康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陕西唐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康市三森食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02民督62号支付令已生效,安康市三森食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陕西唐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欠款1300000元、承担申请费5500元。陕西唐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安康市三森食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资产予以网络司法拍卖,但经两次司法拍卖后都已流拍,后陕西安康高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3895万元进行以物抵债。因安康市三森食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涉案较多(且有优先受偿权人),经安康市高新区管委会出面与各债权人协调,陕西唐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本次受偿案款502060元,下余未执行到位标的,申请执行人可另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陕0902执686号终结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