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1)陕0902民督62号
申请人:陕西XX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康市XXXX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XXXX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陕西XXXX有限责任公司称,2014年12月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安康市XXXX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车间钢结构合同书,包工包料,由申请人施工建设,工程建筑面积6055.6㎡。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于2014年12月19日进入工地施工,2016年4月19日全部工程经被申请人验收交付使用。2016年1月25日双方对账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2520000元。2019年9月3日,经双方结算,被申请人欠付工程款1300000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结清欠款。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定还款,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安康市XXXX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陕西XXXX有限责任公司欠款13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安康市XXXX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陕西XXXX有限责任公司欠款1300000元。
申请费5500元,由被申请人安康市XXXX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唐 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沈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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