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唐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唐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康市三森食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支付令[C]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1)陕0902民督62号 申请人:陕西XX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康市XXXX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XXXX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陕西XXXX有限责任公司称,2014年12月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安康市XXXX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车间钢结构合同书,包工包料,由申请人施工建设,工程建筑面积6055.6㎡。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于2014年12月19日进入工地施工,2016年4月19日全部工程经被申请人验收交付使用。2016年1月25日双方对账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2520000元。2019年9月3日,经双方结算,被申请人欠付工程款1300000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结清欠款。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定还款,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安康市XXXX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陕西XXXX有限责任公司欠款13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安康市XXXX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陕西XXXX有限责任公司欠款1300000元。 申请费5500元,由被申请人安康市XXXX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唐   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沈   慧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