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124民初3427号

原告: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至县马召108国道西(西安市富饶石油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倪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优良,系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原告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优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2月10日,被告为了支付工人工资从原告处借去人民币261747.68元,约定期限一个月,利息2.5%,并提出可由其工程款内扣除。之后被告没有按期还款亦没有工程款可扣除。经多次索款未果,无奈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借款261747.68元及从2018年2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2%。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借用原告资质在外承包工程,由于承包工程期间未支付工人工资被投诉,为了解决问题,从原告单位借款20万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由于之前被告在原告单位有部分现金借款,于2018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 今借到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金261747.68元,期限一个月,利息2.5%。年底发放工人工资,用于解决砌体抹灰工人工资。还款来源从工程款里扣除。借款人*** 2018.2.10 之后被告没有按期还款亦没有工程款可扣除,经原告多次索款未果,无奈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借条、转款单、原告陈述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因需用款向原告进行借款,借款后出具借条,被告虽未到庭,但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据、银行转账,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所以被告应当承担还款义务。由于原、被告之间对借款约定利息过高,原告请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合理合法,本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61747.68元并承担该款从2018年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2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5230元,并于判决履行时向原告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孟雅玲

人民陪审员  任秀芳

人民陪审员   

 

 

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田怡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