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24执恢12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倪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炜,男,汉族,1970年12月4日生,住西安市。
被告***,男,1971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本院执行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24民初34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案件款261747.68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230元、执行费3900元。恢复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金融、车辆、房管、工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查询,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陕0124执恢1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楠
审判员 赵 军
审判员 高 攀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郝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