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民终103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至县楼观镇延生观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李永利,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品刚,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2月19日出生,住周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满宏,男,系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西安市周至县。
上诉人周至县楼观镇延生观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延生观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至县人民法院(2019)陕0124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延生观村民委员会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9)陕0124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即周至县楼观镇延生观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28829元。2、依法驳回***对延生观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错误。1、(2019)陕0124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写道:“2015年楼观镇延生观村为了硬化村内道路,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将整个工程采取包工包料的形式一次性发包给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每平方米120元”,这一认定是没有根据。***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XX村XX道XX村委会研究决定的。2、(2019)陕0124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写道:“2015年6月17日,原告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楼观镇延生观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水泥砼路面承包合同(赵某某时任该村委会主任)”、“工程完工后***多次找时任村主任赵某某结算工程款未果,直至2018年2月8日,时任村主任赵某某就工程款与***进行了结算,...”,这两处认定也是错误的,是没有证据予以支持。根据一审法院庭审笔录可知,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赵某某是时任村委会主任这一职务的有关证据。所以说一审法院这一认定没有证据予以支持。3、***在立案时,向一审法院提供了水泥砼路面承包合同书这一证据,乙方是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是***个人。合同的甲方是延生观村村民委员会,合同尾部甲方代表签字处有赵某某签名并加盖村委会公章。根据这份证据记载的内容完全可以看出合同的乙方是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而不是***个人。故赵水平代表村委会(是否有权暂且不谈)为***个人出具的欠款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赵某某并不是延生观村村委会主任,其没有权利代表村委会为***个人出具欠款条,这是其个人行为,与延生观村村委会无关。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西安市XX村委会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书。4、***的起诉状中写道:“原告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承包被告村水泥砼路面施工建设......,并由***按合同要求实施。经双方结算,被告下欠工程款328829元,给***作了书面欠款手续”,根据这一陈述结合有关证据可知,本案是延生观村村委会与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村内道路水泥硬化施工合同(合同是否有效暂且不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并不是***个人。根据庭审笔录可知***是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公司委托***现场负责施工而已,并没有委托其催收欠款。故赵某某以村委会名义给***出具欠款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严重侵害广大村民的违法行为,这份书面的欠款条不应该被人民法院作为本案有效证据予以认定。更重要的是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没有为XX村XX村道路9054平方米,赵某某为***出具欠款条没有任何证据予以支持。5、本案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延生观村民委员会的起诉,这就说明了赵某某为***出具欠款条的行为并不是三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不认可赵水平为***出具欠款条并加盖村委会公章的行为是双方达成债务转移。在审理过程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撤回对另一方的起诉,人民法院也予以准许。故应该依法驳回***对延生观村村委会的起诉。因为赵某某为***出具欠款条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6、赵某某与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给***出具欠款条均系其个人行为,与延生观村村委会无关,不应该由延生观村村委会承担法律责任。理由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根据这条规定可知,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建设承包均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案***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村内水泥路面硬化是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以上这些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延生观村民委员会认为2015年6月17日以赵某某为代表的村委会与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违法无效,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2018年2月8日赵某某为***出具欠款条的行为与延生观村民委员会无关。
***辩称,延生观村民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延生观村民委员会向一审出具了合同一份,内容约定的清清楚楚。***修建的道路工程已经完毕并使用。至于前村委会主任问题,***是根据合同施工,况且当时村上只有书记,没有村长。关于结算问题,延生观村民委员会与***结算的,欠条是延生观村民委员会打的,***只认可公章,有公章就是延生观村民委员会的行为,与谁是法定代表人没有关系。延生观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欠据是给***出具的,没有必要三方协议。延生观村民委员会认为工程没有9054平方米,随时可以丈量,欠条不是赵某某打的,欠条是村委会打的。案件事实清楚,欠条是延生观村民委员会给个人打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延生观村民委员会适用的村民委员会的法律规定与本案无关,延生观村民委员会是本案的被告,延生观村民委员会是否研究决定与***无关。***修路是下苦力,是公益,不存在损害村民利益的问题。延生观村民委员会与***合同完全履行,该合同和欠条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受到保护,请求法庭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延生观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款328829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楼观镇延生观村为了硬化村内道路,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将整个工程采取包工包料的形式一次性发包给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每平方米120元。2015年6月17日,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延生观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水泥砼路面承包合同(赵某某时任该村委会主任),合同还就技术、设施、资金、工程结算、安全责任、工程质量、违约处理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负责现场施工。工程完工后,***多次找村主任赵某某结算工程款未果,直至2018年2月8日,时任村主任赵某某就工程款与***进行了结算,向***出具了欠条,并加盖了延生观村村民委员会公章。内容为:XX村XX道款328829元(叁拾贰万捌仟捌佰贰拾玖元整)延生观村委会赵某某2018.2.8”。审理中,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延生观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因延生观村村民委员会未到庭,遂缺席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支付工程价款。***受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施工,经双方结算,延生观村村民委员会向***出具欠条,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明确。赵某某XX村XX村主任,其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要求延生观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款之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审理中,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延生观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延生观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2882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30元,减半收取计3115元,由延生观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未能提交硬化村内道路经延生观村村民委员会研究决定的证据。二、订立合同及出具欠条时赵某某系延生观村党支部书记,该期间延生观村无村民委员会主任。三、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可案涉工程为***施工完成,应当由***主张工程款。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延生观村村民委员会是否应当向***支付工程款?案涉工程为***施工完成,且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表示应当由***主张工程款,因此,***诉讼主体适格。工程结算及出具欠条时赵某某虽然并非延生观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但当时延生观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空缺,赵某某为党支部书记,并且相关单据上加盖了延生观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故可以认定相关条据的法律效力。一审法院判令延生观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款328829元,并无不妥。综上所述,延生观村村民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32元,由延生观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熠
审判员文艳
审判员臧振华
二○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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