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24民初3213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2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阳市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马召108国道西(西安市富饶石油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663195662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优良,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7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原告***与被告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优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4000元,被告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未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承包了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竹峪中学教学楼工程,***带了几名同乡为***承包的该工程进行施工,双方口头协商了工资、工作时间及工资支付等条件,***便带人在该项目工地施工。施工完毕后,双方于2019年5月14日对工程量及总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载明该工程总计工程款为99260元,后双方均同意支付99000元,***在该单据上签字确认。后***陆续向***及西安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催要工程款,***先后向***支付工程款65000元,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一直强调其在***的工程款内扣押了几万元,督促***完成相关委托支付手续或支付完***的工程款后再支付,但均未实现。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剩余工程款34000元。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承包的被告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进行施工,原告与被告***对工程也进行了结算,确定了未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但被告***拒绝支付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其应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义务。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锦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建设项目(竹峪初级中学等2所学校)-竹峪初级中学教学楼工程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设计变更所涉及的全部工程劳务施工项目于2018年10月20日签订劳务分包施工合同,***作为西安锦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就该项目钢筋绑扎等劳务工作进行了口头约定,现***完成劳务工作后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其庭审中明确表示***履行的是职务行为,仍向其个人主张权利,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2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韩发展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瑗
书 记 员 韩 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