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1021民初113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23日,住洛南县。
委托代理人***,女,生于1973年11月25日,汉族,农民,系***之妻。
委托代理人***,陕西广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富饶公司),住所地周至县马召镇108国道西(西安市富饶石油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663195662U。
法定代表人倪勇,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优良,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