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1021民初113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23日,住洛南县。 委托代理人***,女,生于1973年11月25日,汉族,农民,系***之妻。 委托代理人***,陕西广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富饶公司),住所地周至县马召镇108国道西(西安市富饶石油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663195662U。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姜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