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民初3687号
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苏州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7984640P。
法定代表人:颜培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祝平,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锡,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恒同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交大商场南段蒂源豪庭大厦B座30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7299529462。
法定代表人:曹旭峰。
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恒同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8元,减半收取2229元,由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袁满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凌波
书记员 陈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