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恒同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3民初16178号
原告:***,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西安恒同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曹旭峰,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安恒同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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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马 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 官 助理 霍晓川
书 记 员 翟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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