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恒同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西安恒同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执3140号

申请执行人: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苏州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7984640P。

法定代表人:颜培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秦祝平,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胡天锡,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同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交大商场南段蒂源豪庭大厦B座30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7299529462。

法定代表人:曹旭峰。

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同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85民初23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同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确认结欠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货款914600元,该款由***同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分三期履行: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30万元,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30万元,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314600元。若***同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任何一期未能按照前款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不放弃违约金82314元,***同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需按照996914元履行付款义务,且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可就996914元中未付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3770元、减半收取6885元,由***同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同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3799元。

执行案件过程如下:

1、2020年9月2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等措施。

2、2020年9月24日、2021年1月11日,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除零星存款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1月20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经营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1年2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003799元,尚未执行到位1003799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585民初23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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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罗红星

审判员  王云超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纯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