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恒同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同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2478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同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旭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同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103民初77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222896.50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222896.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 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田江民
书 记 员  黄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