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恒同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同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执60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钟楼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代表人薛琨,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同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钟楼支行与被执行人***同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66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已冻结***同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到期时间为2022年9月12日;被执行人***同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查无车辆、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与案外人赵某某共同购买的登记在西安曲江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XX路XX号XX幢XX室(合同号:Y19077020)房产已被本院在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封,查封日期2021年12月7日,查封到期日为2024年12月6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450号领尚国际公寓2号楼902室房产本院已委托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代为查封,查封日期2021年12月28日,查封到期日为2024年12月2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措施实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3、本院已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同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钟楼支行,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018325.95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未执行1018325.95元。本案执行费12583元,已收取0元,未收取12583元。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钟楼支行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本案是否具备执行条件及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以短信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钟楼支行,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博
审判员 邓永锋
审判员 王 谦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露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