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330民初349号
原告:***。
被告:宝鸡市鑫龙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与宝鸡市鑫龙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跟文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跟文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