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1026执333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鑫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684750995W。
法定代表人:郭正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芳军,男,系该公司九天山风景区项目负责人。
被执行人: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柞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6661177372J。
法定代表人:任志林,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宝鸡市鑫龙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的(2019)陕1026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鑫龙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0468784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10468784元为基数: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7466元、执行费77869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无存款,无股票、无车辆,经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和自然资源局,查明被执行人有土地三宗,已于2018年抵押于柞水农商行贷款14000000元,截止2020年4月8日结欠本息15531484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源泉公司因违法用地,柞水县自然资源局柞自然资监字(202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56166平方米土地上兴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对另5042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依法没收。被执行人目前已停业一年有余,无经营收入。对发现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现已冻结,对该三宗土地予以查封(暂未能单独处置该土地)。并且依照法律的规定,已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将被执行人源泉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标的工程款10468784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10468784元为基数: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和案件受理费97466元、执行费77869元未能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鑫龙建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鑫龙建设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小良
审 判 员 兰国华
人民陪审员 王承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程 凡
书 记 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