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利华信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利华信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思迈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3执恢8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利华信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25号银河新坐标10814室。
被执行人西安思迈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A区10号401-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7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申请执行人西安利华信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思迈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6)陕0113民初4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思迈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西安思迈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实施相关高消费行为。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互联网金融、银行存款、不动产及车辆时,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相关工商信息,遂对其在西安思迈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占股84%的股权及在西安思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占股59.8%的股权进行了冻结。
鉴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商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截止本裁定作出之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25745.05元未受偿。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113执恢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哲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