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荣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延安荣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民初7655

 

原告:***,女,汉族,1976年12月21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延安荣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高金香,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延安荣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1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8元,原告曹壮壮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274元。

 

 

       

 

 

 

二0一十二

 

        任泽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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