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荣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民初7655号
原告:***,女,汉族,1976年12月21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延安荣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高金香,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延安荣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8元,原告曹壮壮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274元。
审 判 员 王 兰
二0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任泽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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