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荣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延安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延安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602执5511号 延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延安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延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602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延安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延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1283200元及受理费、保全费1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案件款1283200元及受理费、保全费12000元。另查本案在审理期间以对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予以保全。本院予以划拨1310400元。本院在提转执行费15200元后申请执行人将剩余案件款全部领取。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602执551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