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灞民初字第1878号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1民初1567号
原告:陕西新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北。
法定代表人:李大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则彭、惠娟,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中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张辉。
被告:***,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新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榆林中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新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贺延昌
二0二0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瑶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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