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豫1627执92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中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榆林中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存款扣划,被执行人榆林中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15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