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汉中市汉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汉中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民初1188号
原告:汉中市汉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19713335G,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汉武路中段二道关。
法定代表人:岳大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汉中市汉台区汉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汉中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35350159X,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经济开发区)千户村。
法定代表人:刘志安,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陕西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博雅,陕西盛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汉中市汉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汉中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汉中市汉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以原、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市汉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2元,减半收取计1471元,由原告汉中市汉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晏菲飞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闫 妮
书 记 员 杜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