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03执212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汉中秦元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执行担保人王晓林,系被执行人汉中秦元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汉中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秦元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703民初25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汉中秦元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付给原告汉中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709761.00元,违约金279709.34元,合计989470.34元,被告汉中秦元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在2020年12月31日前付款500000.00元(从公司转让土地收入中支付),2021年10月30日前付清剩余工程款489470.34元。
二、如被告汉中秦元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则从逾期付款之日起按年息10%承担利息直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汉中秦元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汉中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工程款489470.34元及相应利息,本院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汉中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秦元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汉中秦元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汉中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剩余工程款及利息。执行担保人王晓林自愿对剩余工程款及利息提供执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703执2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龙海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 杰
书 记 员 吴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