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3民初1572号
原告:***,男,生于1981年2月11日,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郑县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机电工业集中区内。
法定代理人:熊帅,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汉中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经济开发区南区)千户村。
法定代表人:刘志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伟,陕西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杰,陕西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南郑县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汉中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案涉合同系被告南郑县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汉中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原告并非本案合同当事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莎
书 记 员 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