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02民初897号
原告:汉中寅林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黄家塘2组(供电大道电信营业厅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6Yx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经济开发区北区)千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3535xx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寅林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汉中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寅林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汉中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寅林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寅林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汉中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4元,减半收取677元,由原告汉中寅林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波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