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汉中经开天汉财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汉中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702执227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经开天汉财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80MA700227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汉中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3535015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汉中经开天汉财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702民初58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汉中经开天汉财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1)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23年12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2%计算至2024年3月20日,共计1.21万元;罚息自2024年3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2024年5月8日,已产生11,960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受理费22,993元,执行费22,630元。 2025年1月23日,申请执行人汉中经开天汉财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结清证明,证明被执行人汉中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其履行本案全部给付义务。同日,被执行人汉中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2,993元,执行费22,630元,本院予以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24)陕0702民初580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汉中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汉中经开天汉财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