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某某,榆林光大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5民初2308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0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延安市安塞县。
被告:***,男,汉族,1981年6月2日出生,住志丹县。
被告:榆林光大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03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44岁许,住志丹县。
原告***诉被告***、榆林光大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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