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景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陕西景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鼎訸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221民初103号

原告:**,男,汉族,司机,住甘肃省成县。

原告:**,男,汉族,司机,住甘肃省成县。

被告:陕西景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草滩村兴隆五村2组5号。

法定代表人:芦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鼎訸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凉州区北关中路20号(雨亭巷人防办综合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1,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某2,男,汉族,职业不详,住甘肃省**市。

原告**、**与被告陕西景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鼎訸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徐某2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2194元,减半收取计109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 旭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 官助 理 韦芳妹

书 记 员 杨交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