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祥平建筑加固有限责任公司

海宁同正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西安祥平建筑加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81民初3042号
原告:海宁同正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93627833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磊,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祥平建筑加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698633263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原告海宁同正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祥平建筑加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同正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宁同正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冯去英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