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鄂托克旗木肯淖尔镇乌素其日嘎村民委员会、高中*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624民初1720号
原告:榆林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智岭南巷3排1号。
法定代表人:郭应侠,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鄂托克旗*****乌素其日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鄂托克旗木肯淖尔镇乌素其日嘎村。
负责人:***,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高中梁,男,1936年8月11日出生。
被告:鄂托克旗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住所地鄂托克旗。
负责人:**,系该办公室主任。
原告榆林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鄂托克旗木肯淖尔镇乌素其日嘎村民委员会、***、鄂托克旗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7月12日立案。原告榆林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0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榆林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榆林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文书日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