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鄂托克旗木凯淖尔镇乌素其日嘎村民委员会、鄂托克旗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624民初1731号
原告:榆林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426969,住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智岭南巷3排1号。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鄂托克旗*****乌素其日嘎村民委员会,住所鄂托克旗木凯淖尔镇乌素其日嘎村。
负责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鄂托克旗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负责人:**,系办公室主任。
被告:***,男,汉族,1947年6月29日出生。
原告榆林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鄂托克旗*****乌素其日嘎村民委员会、鄂托克旗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榆林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已支付完毕所拖欠的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榆林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