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秦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秦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贵州开磷遵义碱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黔0302民初1502号
原告:西安秦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双旗寨村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668675593T。
法定代表人:成金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开磷遵义碱厂。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南舟路3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0161A。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厂员工。
原告西安秦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平电力公司”)与被告贵州开磷遵义碱厂(以下简称“遵义碱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平电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成金贵,被告开磷碱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平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23600元并按年息4.5%支付利息10.5万元。事实和理由:我司于2013年3月15日和遵义碱厂签订《设备更新节能技改项目电气控制系统改造电气喷涂工程合同》,约定工程为110KV变电站防污清扫及涂敷纳米加强型PTV长效防污闪涂料,总工程价款623600元。该工程于2013年3月28日左右开工,2013年4月12日左右竣工,我司于2013年4月25日向对方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合同约定应一年内付清工程款,被告支付了100000元后,剩余523600元至今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遵义碱厂辩称,原告所诉是事实,但由于我公司已停产两年多,无力还款。
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设备更新节能技改项目电气控制系统改造电气喷涂工程合同》后,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在支付100000元后,尚欠523600元未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523600元,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期间按年利率4.5%计算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贵州开磷遵义碱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西安秦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523600元及该款从2014年4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4.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86元,减半收取5043元,由被告贵州开磷遵义碱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