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秦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秦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开磷遵义碱厂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302执162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秦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94号。
法定代表人:成金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开磷遵义碱厂,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本院受理的西安秦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开磷遵义碱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贵州开磷遵义碱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或其他单位的款项647110元至本院。或查封、扣押、扣留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出租、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