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583民初12484号
原告:南安市掌尚智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柳城街道成功街1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8T63981P。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西安秦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世纪大道世纪锦城4号楼-1层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668675593T。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安市掌尚智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秦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南安市掌尚智泊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安市掌尚智泊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速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