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田建强、陕西中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民终111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4年4月30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辉,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建强,男,汉族,1971年2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泾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渭杰,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陕西中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高新路23号新汇大厦B11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超,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西安木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六路369号上观苑2幢3单元1301室。
法定代表人:武义,该公司重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妮妮,女,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陕西华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潮区劳动南路49号2204室。
法定代表人:宾宝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未到庭)。
被告:西安城北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延伸线北二环南300米团结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伍隆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毅,男,公司职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田建强及原审被告陕西中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西安木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城北医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2民初4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2民初47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6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孙 敏
审判员 岳新文
审判员 田勤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曹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