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轩艺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曹国爱与被告榆林市轩艺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保荣、陕西工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榆民初字第0620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云治国,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轩艺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驼峰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尚保荣(又名尚礼存)。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工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396号。
法定代表人石建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轩艺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保荣、陕西工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工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工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工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张佳
代理审判员成熙
人民陪审员常四娃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