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轩艺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佳县玉泉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828执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应鹏,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佳县玉泉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佳县王家砭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佳县玉泉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佳县玉泉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完全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陕0828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佳县玉泉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县支行XXX账户内存款11134487.5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 杰
审判员 张 锦
审判员 马志承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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