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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佳县玉泉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28执14号
榆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佳县玉泉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佳县玉泉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28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佳县玉泉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佳县玉泉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734011.55元及违约金32202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440元及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佳县玉泉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于2022年1月6日予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佳县玉泉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734011.55元、违约金32202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9381元、预付案件受理费85440元,共计11350852.55元。案件执行费78456元已向本院缴纳。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828执1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4月28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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