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开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开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汇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4民初18号
申请人:陕西开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白沙路1号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亮,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汇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红缨路49号花园小区8号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陕西开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汇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开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汇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开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陕西汇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丁辉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