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81民初295号
申请人:陕西开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向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陕西开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开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项下存款6076424.67元。申请人陕西开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开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项下存款6076424.6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