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581执845号
陕西开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开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做出(2020)陕0581民初295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一、陕西开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解除2016年9月11日签订的《韩城市职业技能培训实训基地钢结构工程施工协议》。二、经确认,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付陕西开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33750.13元及场地占用费、停工损失、保证金利息、工程预付款利息及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630000元,共计3563750.13元。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前向陕西开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40万元,若未能按时支付该笔款项,则被告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且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40万元、于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100万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1763750.13元,若未能按时支付该笔款项,则被告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上述三笔款项被告未按约定足额支付超过30日,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53923元,减半收取26961.5元,由陕西开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陕西开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该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