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开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开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81民初295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开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开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2020)陕0581民初29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项下存款6076424.67元。陕西开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项下存款6076424.6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萍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