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81民初295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开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开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2020)陕0581民初29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项下存款6076424.67元。陕西开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项下存款6076424.6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萍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