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09号
申请人:潼关县泓乔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
法定代表人:陈同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腾,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开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向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倩,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申请人潼关县泓乔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开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623092.02元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陕0113财保159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开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623092.02元(开户行: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2943)。2022年2月21日,申请人潼关县泓乔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开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潼关县泓乔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开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623092.02元(开户行: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2943)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何燕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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