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596号
申请人:潼关县泓乔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
法定代表人:陈同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卢飒、张金亮,(实习),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开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向伟,职务不详。
申请人潼关县泓乔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开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623092.02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额2623092.02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潼关县泓乔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开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623092.02元(开户行: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2943)。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潼关县泓乔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何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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