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利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02民初504 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XX月XX日出生,延安市志丹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陕西省吴起县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陕西永利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XX区XX号楼XX单元XX室。
法定代表人:白永华,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永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20元。
审 判 员 孙 玮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付 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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