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利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永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02民初504

原告:***,男,汉族,1972年XX月XX日出生,延安市志丹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陕西省吴起县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陕西永利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延安市宝塔XX区XX号楼XX单元XX室

法定代表人:白永华,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被告陕西永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114日立案。原告***20201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20元。

    员  孙 

 

 

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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