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602执2845号
申请执行人***鹏达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陕西省***瓦窑堡镇芽坪村。
被执行人陕西永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延安市宝塔区红化B区9号楼2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67。
申请人***鹏达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永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6民终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陕西永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鹏达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货款1670827元及利息(利息以1670827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承担执行费1910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923元。2020年12月13日申请执行人***鹏达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陕西永利实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已被我院冻结且期限较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执28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涛
审判员 刘 森 虎
审判员 秦 志 鹏
二0二0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任 海 红